早在1986年,《邮政法》第二十一条就对验视制度做出规定。随着快递业的快速发展和安全事件屡止不禁,验视制度引发全社会的关注,进入公众视线。
2008年开始执行的《快递服务》邮政行业标准要求,快递服务人员应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:若是法律、法规规定禁寄物品,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;若是限寄物品,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。
但是该标准是推荐性的,而非强制性标准。加之,执行验视制度提高运营成本、降低收派件效率,增大客户流失风险,虽然大多数企业都要求各地分公司和基层网点严格执行制度,但是执行的效果和程度参差不齐。2011年国家邮政局颁布的《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》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》,均涉及快递收寄验视。
《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,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。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,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,进行验视,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。寄件人拒绝开拆的,快递企业不予收寄。对信件以外的快件,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,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。寄件人拒绝验视的,不予收寄。
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,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,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,核对无误后,方可收寄。经验视,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,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,核对无误后,方可收寄。
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》要求,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收寄时,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,并应满足以下要求: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,涉嫌夹带其他物品时可要求寄件人开拆,进行验视,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。寄件人拒绝开拆的,不予收寄;寄件人在交寄前自行封装的,应要求寄件人开拆,当场验视内件。寄件人拒绝验视的,不予收寄;经验视仍不能确定安全的存疑物品,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,核对无误后,方可收寄。
2011年年底,国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邮政行业《快递服务》系列国家标准,并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。其中对“用户交寄的包裹和印刷品,快递服务组织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,用户拒绝验视的,可不予以收寄”做了强制性规定。去年3月1日实施的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规定,快递服务组织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,并禁止收寄违禁物品。
相关部门对快递验视制度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,从推荐性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标准,进一步表明验视制度已经成为监测违禁物品、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。